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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