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