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