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一)傍晚至清晨前;
(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
(三)行经隧道、涵洞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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