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雾、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