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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