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良好时;
(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
(一)照明状况良好时;
(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
(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