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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