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
(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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