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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