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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