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所需电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在其建筑物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供便利。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电力供应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所需电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在其建筑物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供便利。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