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七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七条 在城市干道以外的居住区道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市政)、城管等部门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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