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