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等方式,接受来电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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