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情况,应当依照热线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定期进行通报。
对热线工作考核结果差、回访满意度低的承办单位,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