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热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对受理的热线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
(四)对来电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执行热线服务标准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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