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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