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