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来电人恶意反复使用、故意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市民服务热线正常运行,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