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来电人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受理人员、工作人员或者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