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六章 监督监察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参与热线工作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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