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提出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等事项(以下称热线事项),依法由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的活动以及相关热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