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县、区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的热线工作,建立热线工作制度;
(二)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办理;
(三)协调、督促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的热线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的热线工作,建立热线工作制度;
(二)对市热线工作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办理;
(三)协调、督促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的热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