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