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