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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