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树木评估价值五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其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树木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