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