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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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 第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 第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 第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 第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 第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爱绿护绿意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 第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 第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户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一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建设... 第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内适当配置游览、休憩、健身、科普宣传等设施,内部道路、广场的铺装应当透气、透水。 第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以林荫路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 第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选用经济实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控制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品种... 第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 第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有... 第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第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在设计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 第二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闲置土地和逾期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覆盖裸露土地、防治...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沿路单位、商户、住户签订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协议。...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指导,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植物病... 第三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房屋征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收回、供应前,...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一般...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敷设各类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现有树木: (一)敷设通信电缆等管线,距离树干...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检并及时修剪养护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控制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监督检... 第四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关于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并在办结后五日内向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一万元以...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用途或者缩小范围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 第四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 第四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树木评估价值五倍的罚款;擅自... 第四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第五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