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