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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