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养护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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