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沿路单位、商户、住户签订道路绿化门前包保责任协议。沿路单位、商户、住户应当按照协议,协助养护管理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损毁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