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