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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