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指导,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和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重大病虫害防治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