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围挡作业、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