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二)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等;
(三)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摘果、剥树皮、挖根等;
(四)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五)挖坑、取土;
(六)向树穴内倾倒热水、腐蚀性液体、机油等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城市绿地内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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