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二的原则,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地点和规格补植同种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实无法补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公布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二的原则,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地点和规格补植同种树木,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实无法补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