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生产或者交通事故等原因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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