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