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监督检查情况、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