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