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