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关于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并在办结后五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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