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控制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密切与公安、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毁绿案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密切与公安、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办毁绿案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