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