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