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敷设各类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现有树木:
(一)敷设通信电缆等管线,距离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
(二)敷设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距离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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