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房屋征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收回、供应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