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绿化平面图;
(三)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绿化平面图;
(三)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