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绿化平面图;
(三)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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