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闲置土地和逾期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