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在设计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对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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