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